《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 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法学研究机构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中央有关部门座谈会,听取意见;赴福建、浙江、上海、山西、江西五省、市进行调研;并就突发事件与紧急状态的关系以及立法形式,召开专家座谈会,进行专题讨论。6月11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逐条进行了审议。国务院法制办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6月草案主要问题的修改情况汇报如下:一、草案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或者社会秩序构成重大威胁,采取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减轻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 这一规定涉及突发事件与宪法规定的紧急状态的关系问题。在常委会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有的认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有特定的条件和程序,并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不属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调整范围,应另行制定紧急状态法,本法可不涉及;有的认为,本法应对草案规定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这四类突发事件引发的紧急状态作出规定,以防止在紧急状态法未制定前存在法律空白。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草案规定的四类突发事件与危及国家安全的事件,性质完全不同,处理的机制、办法也不相同,要严格加以区分。宣布紧急状态是大事,要慎之又慎。从现实情况看,本法就应对草案所列四类突发事件作出规定,是迫切需要的。这四类突发事件引发的紧急状态则情况复杂,需要采取的特别措施也不一样,现在尚无实践经验,难以作出统一规定。至种政治事件引发的紧急状态,戒严法已经作了明确规定。因此,建议将草案第二条第二款移入“附则” 作为一条,并增加一款规定: “紧急状态期间采取的非常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或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八条)这样规定,能够为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引发的紧急状态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