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具有裁判规则的特性,其功用在于方便审判实践中的法官或其他法律人以简明扼要的方式理解、把握指导性案例对法律的填补、发展以及对适用具有不确定性概念的法律条款的处理办法的基点,以及指导性案例对法律规则的置换和填补。“指导性案例所确定的裁判要点,对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做出裁判具有指导作用,即在根据法律、有关司法解释做出裁判的同时,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并可以作为裁判文书的说理依据加以引用。”[4]在类似案件处理中,法官应严格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裁判要旨,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裁判要旨的指导作用。裁判要旨既可以作为裁判的参照依据,也可以作为说理、论证的依据。
(二)法官条文化的规则性思维
审判实践中,法官和法律界对于裁判要旨的关注,逻辑上缘于指导性案例事实与裁判要旨的区分,法官审判行为历史上形成的是规则性思维。在法律思维模式和法律文化上,法官向来是在法律渊源之中,寻找与发现简明扼要的法律适用前提,即相关事实的法律条款。法科教育以及司法考试在形式与标准上,倡导法律条文的训练,以条文化的规则为依照根据处理具体的案件。成为法官审理案件依据的,或者是以成文法形式呈现的各类法律、法规,或者是仿照成文法形式出现的司法解释,或者是在形式上类似于成文法的各种政策。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与事实完全融合在一起的判例法在我国并不存在,在英美法系通常就是判例具有拘束力。在大陆法系往往是在指导性案例中,发现裁判要旨、裁判规则,以区分指导性案例事实与裁判要旨为常态。“因此,当我们想到指导性案例具有指导性的部分的问题时,主要想到的自然是从指导性案例中抽象出来的裁判规则和裁判要旨。”[5]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置在关键词之后的就是裁判要点,裁判要点除内容为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案外,其形成均是依条文的形式出现,条文性的制式正符合传统形成的条文化的规则思维模式。“提炼裁判要点的总体要求是合法有据,概要、准确、精炼,结构严谨,表达简明,语义确切,对类似案例的裁判具有指导意义。裁判要点既可以提炼指导性案例体现的具有指导意义的重要裁判规则,又可以简要归纳具有指导意义的裁判理念或裁判方法。裁判要点既可以是阐释法律的适用规则,又可以是事实认定和采信证据的规则和方法。裁判要点的提炼要科学合理,能从个案中归纳出类案的处理规则。”[6]